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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教育局98年11月26日北教人字第0980998485號函
> 主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如附件),業奉 總統98年11月18日華總一字第09800284801號令公布,請 查照。
> 說明:
> 一、依教育部98年11月20日台人(一)字第0980201933號函辦理。
> 二、修正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891期(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
●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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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配合民法修正,將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教師條件之「受禁治產之宣告」修正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 ||
二、 | 新增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不得為教育人員、教師之規定;已聘任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
三、 | 上述修正規定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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